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乡**村,住本村,无前科。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宁武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7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2日、8月10日分别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开始,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与张某某、宫某某三人在宁武县东马坊乡豆庄村做危房改造工程,往返乘坐一辆无牌时风农用三轮车,该车用于村里日常倾倒垃圾。8月10日中午,田某甲驾驶上述三轮车载着张某某、宫某某从豆庄村干完活返回东马坊村,田某甲叫张某某一起回家吃午饭。饭后田某甲让张某某发动三轮车,自己回家中取手机和香烟,待田某甲出来后发现张某某在三轮车后侧面躺着,头部侧面有血迹。随后田某甲喊其二儿子田某乙驾车拉上张某某赶往忻州救治,途中田某乙曾拨打120急救电话,在行至奇村附近时与忻州市人民医院120急救车相遇,医护人员在查看了张某某病情、做了心电图后,于2019年8月10日14点35分宣布张某某死亡。
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晋迪司鉴[2019]病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符合外伤致心脏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金石司鉴中心[2019]车鉴字第S1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无牌时风农用三轮车驻车制动系统不符合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田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第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外伤致心脏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但本案现无直接客观的证据证明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田某甲存在足以引起危害结果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且不能证明张某某的死亡确实与田某甲的行为有关联。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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