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5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2时许,田某乙从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家院坝路过时,被田某甲的妻子许某某拦住,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并抓扯,田某甲在厨房听见两人吵架就走出来,正好看到田某乙殴打许某某,田某甲立即在厨房拿一根木棒朝田某乙背部打了一棒并继续朝背部戳了两下。经沿河县公安局鉴定:田某乙右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田某乙对田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田某甲自愿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发,双方系亲兄弟,已经自愿达成和解,且田某甲有坦白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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