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怀某某****、北京市怀某某**镇****,北京市怀某某***村、**村**、**村第一**,**会**,户籍**北京市怀某某**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林,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3月30日至同年4月28日、同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在与向某某民事诉讼过程中为达到胜诉的目的,指使常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田某乙、田某、田某丙、田某丁、焦某某、王某某等人出具虚假证言或虚假证明材料,致使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采信部分证言并判决田某甲胜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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