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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田某)(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住望都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5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在无驾驶二轮摩托车资格的前提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金某某,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汽车站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田某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田某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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