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66********,本科学历,工作单位:河南*******有限公司,职务生产厂长,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西路***号。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河南*******有限公司生产2020-05-19该批次花生仁食用植物调和油1800桶,留公司食堂自用204桶(案发时已用完),向南阳市***等超市供货,销售至社会面,出厂价格每桶7.5元,货值总金额13500元。后召回1554桶(含送检1桶),零售环节销售42桶,销售总金额315元。
2020年07月02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阳市卧龙区***超市在售花生仁食用植物调和油监督抽检,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检测,2020年08月03日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院认为,田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