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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4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是位于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北的“**加油站”实际经营人,该加油站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9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非法销售汽油、柴油,销售额为680474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并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秀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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