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0时许,睢县公安局西陵派出所民警巡逻至睢县**镇**村西头,发现田某某院落中种植的有罂粟苗,民警发现后立即进行了铲除,经现场清点罂粟幼苗共计860株。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罂粟苗有公安机关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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