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5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0时许,睢县公安局西陵派出所民警巡逻至睢县**镇**村西头,发现田某某院落中种植的有罂粟苗,民警发现后立即进行了铲除,经现场清点罂粟幼苗共计860株。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罂粟苗有公安机关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