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下午,赵某某(另案处理)经缪某某微信联系介绍后,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田某某立邦油漆店内,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出售给田某某活体猫头鹰1只,后该猫头鹰被田某某加工食用。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缪某某证言,身份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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