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9********,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每只人民币3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一只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鹦鹉),养于家中。经鉴定,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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