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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58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派出所协勤,住重庆市江北区**街**号**幢**。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携带一副网目尺寸为0.5厘米的密眼网,来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距在建红岩大桥上游约200米左右的嘉陵江边,在该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非法捕捞到河虾共计100克。后被民警抓获,所涉密眼网及渔获物均被扣押,渔获物已做无公害处理。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渔具的认定意见、禁渔宣传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指认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捕获的渔获物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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