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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系中国**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河头村大桥桥头附近,使用自购捕鱼工具在捕鱼,共计渔获小杂鱼11条。收网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使用的渔网是笼壶,直径90公分、高度40公分、网目0.8公分,系禁用渔具。根据《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2020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渔网依法予以没收,水桶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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