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乡**村**胡同**号。住安新县**乡**村**胡同**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0日17时许,被害人马某某在白洋淀康乾休闲岛因购票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李某甲(已判决)纠集田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已判决)赶到康乾休闲岛,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执,田某某、李某乙伙同李某甲、李某丙对马某某殴打并强行拖拽到快艇上驶离任丘市辖区驶至安新县辖区,致被害人马某某受伤。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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