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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系湖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赤壁市**镇**村**组**号,住赤壁市**镇**社区**组**水库。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将本案退回赤壁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7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使用挖掘机,将赤壁市**镇**社区**组部分林地用于修路及农庄建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赤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虽然赤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认定被毁坏林地面积为11.45亩,但部分村民证实,根据赤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案地块有一部分属于耕地,该耕地经赤壁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直无法查清具体数额,因此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不能确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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