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焉耆垦检刑不诉〔2023〕1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住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焉耆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3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焉耆垦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成都购买了40克冰毒和300粒麻古,王某某给田某某2000元好处费和少量冰毒并容留田某某共同吸食毒品。事后,王某某将300粒麻古以每粒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长俊,部分毒品出售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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