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20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95********,苗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10日至9月10日、自2018年10月9日至1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7月29日至8月12日、自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刘某甲、宋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合伙出资在长沙市天心区**座**室成立了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犯罪嫌疑人刘某乙负责财务工作,由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和彭某甲、李某乙、曹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人事招聘、前台工作,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何某某、杨某乙、李某丙、童某某、周某甲、王某乙、李某丁、曾某甲、邝某某、李某戊、陈某甲、罗某某、陈某乙、刘某丙、李某己、蒋某乙、董某某、曾某乙、彭某乙、谷某某、蔡某某、鱼某某、周某乙、阳某某、薛某某、李某庚(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客户经理、业务员、客服人员,利用手机微信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再诱导害人使用该公司提供的虚假的网络交易平台买卖黄金,被害人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都是虚假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宋某某等人伺机骗取被害人在交易平台上投资的资金,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宋某某等人通过非法经营获利达14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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