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4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任村支部书记,住山东省兰陵县**街道**朱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田某某于2006年11月1日将其本人、妻子李某某、女儿田某甲、田某乙、儿子某丙、父亲、母亲申报为库区移民,2006年3季度至2016年4季度,田某某、李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在不符合移民核定条件情况下,合计领取移民直补资金27450元。2020年11月10日,田某某将27450元交到兰陵县财政局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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