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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睢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月5日经睢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睢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燕军,睢县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3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314日,经左某某(已提起公诉)联系,借聂某某身份证后,将聂某某、田某某注册为睢县**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田某某为睢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并协助生产、管理,以睢县尚屯镇招商引资名义成立睢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左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1525日至2012117日期间,睢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三个月左右,从睢县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6份。经查实睢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在2012112日、117日,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向曹某某经营的江门市**制衣(绣花)有限公司、开平市**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十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1692854.69 元,税额287785.31元,价税合计1980640元。

20151114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曹某某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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