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8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蕲春县**镇**路,系东莞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钟建辉,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9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9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5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就入职广东东莞市樟木头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9月被**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派到肇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监管工作,期间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每月补给**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三名员工2万元作为平时开支费用。但田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投资实业公司老板许可的情况下将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每月补给的2万元占为已有,共侵占356580元。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又被**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派到江西省****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总经理)。期间田某某在公司工资报表上用“郭某某、王某某、龚某某、沙某某、邓某某”五人名义多领工资共计289420元。田某某从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在监管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江西****置业二家公司期间共侵占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64.6万元。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金诺酒店**房将被田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经审查并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田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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