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4********,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镇**村。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2月,经母亲卫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并由卫某某代缴入会费50300元,成为三星会员,后田某某根据卫某某的安排,驾驶现代朗动轿车(车牌号豫******)接送传销人员上、下课。2019年2月25日,田某某带领传销人员卫某某等人到**小区**栋*单元*室听郑某某组织的传销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田某某未成功发展下线人员,且其本身处于该组织的最低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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