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51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20年8月8日00时20分左右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室家中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经讯问,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交代其于2020年8月6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伍路路边空地上盗窃走受害人吕某某一辆蓝色二轮电动车(品牌及型号不详,带尾箱,未上牌,车架号及电机号不详,于2018年8月25日在遵义一门面购买,购价:4600元)。且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自己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2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属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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