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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玩忽职守、受贿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8********,汉族,大学本科,系酒泉市肃州区**大队队长**,甘肃省金塔县人,家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院**楼**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19日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拟不起诉的案件请示,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3日批复决定对田某某作出绝对不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一、受贿罪

2011年5月,王某甲和王某乙在办理肃州区**电玩城娱乐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找到肃州区文化稽查队的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希望其帮忙办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表示同意,并提出需要5万元送给酒泉市**局的金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和王某乙商议后准备了6万元现金,王某乙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约好在肃州区**十字烧烤店见面并将6万元现金送给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表示其中5万元送给金某某,1万元让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办事请客吃饭花费使用。之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介绍王某甲、王某乙同金某某认识,二人通过金某某顺利办理了**电玩城娱乐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2011年5月,王某乙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肃州区**十字烧烤店吃饭时,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提出想换手机。为了让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帮忙尽快办理**电玩城娱乐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王某乙和王某甲商量后,买了两部价值8000余元的苹果3GS手机在肃州区**广场送给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

二、玩忽职守罪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担任肃州区**大队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按照上级文化部门文件要求对肃州区电子游艺机型进行赌博的行为履行日常监管职责。2017年1月8日肃州区**公司、**动漫城、酒泉市**公司等25家游艺娱乐场所因用电子游艺机型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25家游艺娱乐场所的实际经营人均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刑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一、受贿罪

2011年5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确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由收受他人人民币58000元,但距玩忽职守罪案发时的2017年1月已超过五年,已过追诉时效,不应以受贿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罪

2017年1月肃州区辖区内游艺娱乐场所出现赌博现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由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部门权责不明晰、存在监管漏洞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从不起诉人田某某作为**大队大队长期间履行职责的客观情况看,其行为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其在整个过程中不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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