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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52********,汉族,小学文化,渔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路**排**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唐山海警局丰南工作站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海警局丰南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其子的旅游船搭载多名游客出海游玩。当日10时许,在21渔区7小区(E118°07′382″,N39°05′418″)附近海域,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使用单船单囊有翼底托网进行捕捞作业,于10时04分被丰南区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共捕捞鲜活螃蟹1.5公斤。经唐山市丰南区农业农村局鉴定,该船使用的渔具为单船有翼单囊底托网,属于底托网类渔具,按照《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该网具属于禁止使用的网具,确认田某某驾驶旅游船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网具出海作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经电话传唤能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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