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0时30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未满16周岁)伙同田某某窜至商丘市开发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小区,在小区西侧车棚内,用钳子、扳手等工具,将受害人田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牌“***”电动车盗走,田某某于次日给杨某某五百元后将该电动车骑走,一个月后田某某又将该电动车转卖给他人。经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907余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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