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河南省台前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台前县公安局自动投案,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1日,台前县孙口镇**村村民刘某某向田某某借款七万元,张某某是担保人,后刘某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19年11月14日,田某某来到张某某开办的位于台前县孙口镇**村的楼板厂,向作为担保人的张某某催要刘某某的借款,双方发生争吵,后田某某故意将张某某楼板厂内的未凝固好的多块楼板踩坏。经调查,被损毁楼板长度共计260米。经台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毁的楼板价值9360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田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张某某通过自发的挽损行为挽回损失51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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