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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任丘市******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任丘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受雇于田某甲管理公司,使用田某甲从南通开发区怡园机电有限公司购进的废高吸水性树脂(系危险性物质),未经处置用于生产保水剂,其生产所用的废高吸水树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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