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田**,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与被害人杜**及其丈夫田*甲在微信群内发生争吵,后田**到田*甲家与杜**争吵,并在与杜**厮打过程中致使杜**左肩关节脱位,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杜**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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