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8********,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段**号院**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逮捕,2月19日改为取保候审,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翟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矛盾后,双方在开封市禹某某区**岗十字路口处互相厮打,田某某持U型锁将翟某某打伤。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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