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许,在甘州区**镇**村**社**小区门口,田某某因劳资纠纷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执,后田某某用拳头击打马某某脸面部、胸部,致使马某某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侧第三前肋骨折。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4日,田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田某某向马某某支付2万元赔偿款,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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