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田某某、余某某夫妇与甄某甲、甄某乙姐弟二人均从事青岛市至河南驻马店市的长途客运服务,双方因日常争抢乘客素有嫌隙。2018年2月3日4时许,田某某与甄某甲在李沧区**路与**路路口处,因争抢乘客又发生撕扯,继而互相揪衣互殴,十分钟后民警赶到带离现场,当日12时许,甄某甲在青岛市**医院就诊时,在急诊大厅偶遇田某某、余某某夫妇二人,双方又发生撕扯、互殴,双方均有损伤。经鉴定,田某某左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之损伤属轻伤二级;甄某甲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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