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以5200元的价格将崔某某盗窃所得两块钢板(价值9500元)收购。
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以8600元的价格将崔某某盗窃所得三块钢板(价值19200元)收购。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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