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3********233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路**号**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8年6月份开始承包深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托克逊县**化学高性能树脂项目钢结构安装工程,雇佣了农民工干活,其中王某某、尚某甲、缪某某、尚某乙、张某甲、尹某某、张某乙、龚某某、张某丙等9名农民工干钢结构和管廊支架,在2018年11月份工程完工,田某某以管理不善工程亏损为由一直拖欠王某某、尚某甲、缪某某等9名民工工资39338元,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田某某就拖欠王某某、尚某甲、缪某某等9名农民工工资写了书面的欠条合计39338元。2019年12月17日,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田某某限期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田某某拒不配合,后将手机关机,案发前,田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2020年1月9日,田某某被抓获归案。田某某到案后,在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前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39338元。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关于中泰高性能树脂项目钢结构安装工程老板田某某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调查报告、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移送审批单、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人工资表、欠条、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侦查期间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前积极筹措资金已全部解决了被拖欠的9名农民工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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