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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67********,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北**有限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出生地湖北省黄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宿舍**。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田某某系湖北**有限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明知其应当向在湖北**有限公司工作的杨某某、胡某某等13名工人支付劳动报酬138022元,但以公司有经济方面的困难为由,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湖北**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田某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实际负责人,系对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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