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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周某某处购买牲猪饲料,因田某某认为周某某提供的牲猪饲料质量不合格,遂拒付货款。周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田某某支付139583元牲猪饲料款。2014年12月23日,武穴市人民法院裁定对田某某位于武穴市**镇**村牲猪养殖场价值15万元的牲猪予以扣押,并且说明在扣押期间,田某某可以自行决定被扣押财产的销售,但必须将处分被扣押财产的收入交到武穴市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先后4次将被扣押的牲猪变卖,总金额在28万元左右,但是田某某未按要求将销售款交予法院。

2018年12月14日,田某某向武穴市人民法院上交案件执行款140000元。周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出具对田某某的谅解书,并签订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户籍信息;(2)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3)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5)谅解书、和解协议;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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