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2020年1月至5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其租住的深州市礼堂街一平房内为赌博者提供房间、赌具、筹码,每半天收取每桌100元服务费,自称获利1.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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