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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上。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受雇到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2号好莱斯登酒店大楼6楼616号房屋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该赌场提供17台“翻牌机”用于他人赌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负责帮助赌客上下分及收取赌资。2020年5 月28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该赌场查处。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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