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梁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明知其丈夫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闲聊APP建立ID为90000029637、名称为“马特巴蜀欢迎你”的闲聊群开设网络赌场,组织群内成员通过“皮皮麻将”、“熊猫麻将”等APP进行网络赌博,并从最大赢家处收取3元作为该场赌博的房费,而提供电话卡帮助其丈夫张某某建立相应的闲聊账号,提供银行卡给其丈夫作为房费收款的账户,且在其丈夫张某某因工作等事由无法管理闲聊赌博群时,协助看管。
经统计,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其丈夫张某某涉及抽头渔利的数额为14万余元。
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其家中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闲聊群成员信息、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等笔录;
5.闲聊群及张某某、田某某手机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