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10月10日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先后于2019年8月8日、10月24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9日、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吉林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将全案撤回起诉,于2020年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6月,王某某、潘某某开发梅河口市海龙镇的海纳家园小区时,因占地拆迁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王某某、潘某某指使李某某、田某某等人纠集他人到现场摆阵助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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