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陕A****9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广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宁路中段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田某某血醇浓度为81.90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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