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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46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6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弄**幢**室,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路**宾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九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九龙大道绕城高速附近处,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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