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7********,汉族,技校文化,**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路**号**号楼**室,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4日21时27分许,田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惠友旺角小区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 田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乙醇含量为9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具有驾驶资格,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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