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0时56分,田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民生街与新兴路交叉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51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血液中乙醇含量110.8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田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田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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