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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河北省********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0时56分,田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民生街与新兴路交叉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51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血液中乙醇含量110.8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田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田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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