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9****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相城大道与渭星街路口南侧时发生纠纷,被处警民警查获。后经对田某某抽取血液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明知他人在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田某某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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