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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20年02月02日19时许,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河桥中队民警在防疫卡口点执勤时发现其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6mg/100ml,遂对其血样进行采集并送检。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1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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