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林西县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街**院内,个体。无前科。2020年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酒后驾驶蒙DT****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林西县**镇**街**院内自家菜站楼下挪动车位时,因操作失误,将其家菜站铝合金门撞坏,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田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驾驶车辆目的不是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在公共停车场挪动车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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