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29号,住太和县**镇**村委会**29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4时30分许,田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K*****的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和县312省道312公里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1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田某某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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