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于2020年6月27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民警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龙吉园处理一起田某某殴打胡某某的治安警情时,发现田某某在殴打胡某某后,驾驶车牌号津R****3的大众汽车,冲撞胡某某,后驾车驶离现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胡某某及与田某某共同喝酒的刘某某均可证实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5月27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l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抽取血样时采用的是爱尔碘消毒液消毒,经查爱尔碘消毒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因此,本案抽血过程违反了国家关于酒驾抽取血样不允许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检材已经收到污染,且无法补证。故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故本案关键证据存疑,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作不起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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