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冀F****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某区**大街**城西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对田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5.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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