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住贵州省施某某**镇**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田某某酒后驾驶贵C****2号小型面包车由施某某殡仪馆往施某某城关镇鸡公岩方向行驶,20时5分,行驶至中沙路500米处时被施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5.41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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