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系**厂下岗工人,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陕A****5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沿航天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航天大道与航天西路十字附近,遇交警曲江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4.1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田某某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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