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1912,系蒲城县**镇**村五组村民。
该田自幼上学,2003年初中肄业后一直在外打工。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小型汽车沿蒲城县**镇由西向东行驶至**镇**路中段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5.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该田酒驾时酒精度刚过立案标准,依据陕高法(2015)85号第十条之规定,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且该田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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